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銀盞林場,區直有關單位:
現將《清城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保局反映。
清遠市清城區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清城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方案
第一條 為加強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以下簡稱“污染減排”)工作,確保實現“十二五”污染減排目標,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26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2〕238號)、《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清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清遠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方案的通知》(清府函〔2014〕227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街鎮(場)“十二五”期間污染減排工作情況的考核。
本辦法所稱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確定實施總量控制的四項污染物,即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三條 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區減排考核工作進行統一領導。
第四條 各街鎮(場)要根據本地“十二五”減排任務完成進展,制定本轄區的主要污染物減排規劃和年度減排計劃報區政府,抄送區環保局;區環保局綜合各街鎮(場)的減排計劃,提出各街鎮(場)污染減排年度目標和重點工程建議,經區政府同意后,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五條 各街鎮(場)要及時把區下達的污染物減排任務分解落實到本地區各有關部門和有關企業,加強組織領導,嚴格監督管理,確保實現污染減排目標。
第六條 對各街鎮(場)污染減排工作情況的考核內容主要為污染減排項目的落實情況。
第七條 從2015年起,各街鎮(場)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本轄區本年度污染減排工作自查報告和下年度污染減排工作計劃上報區政府,并抄送區環保局、區農業局、區水務局、區公安分局、區經信局、區統計局。
第八條 年度考核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核查和重點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每年1月15日前,區環保局應將上年度考核結果上報區政府審定后予以公布。
第九條 考核按照各轄區內減排項目完成情況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檔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評為優秀;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滿90分的,評為良好;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滿80分的,評為合格;得分低于60分的,評為不合格。
第十條 對考核評為優秀的街鎮(場)予以通報表彰,區將優先加大對該轄區污染減排工作和環保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十一條 對考核評為不合格的街鎮(場)予以通報批評。其中,對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的地區,區政府將委托區環保局約談該轄區主要負責人。
對“十二五”考核評為不合格的街鎮(場),區政府將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按規定嚴肅追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環保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二條 考核評為不合格的街鎮(場),該街鎮(場)應在收到考核結果一個月內向區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區委組織部、區監察局、區環保局。
第十三條 對年度考核評為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對各街鎮(場)的污染減排考核結果納入街鎮(場)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考核評價體系。
年度考核結果及“十二五”考核結果由區環保局報送區委組織部。
第十五條 在區環保局公布各地年度污染減排數據前,各街鎮(場)未經區環保局審核確認,不得向社會公布本轄區污染減排數據。
第十六條 區直有關部門要根據本單位職責,積極參與和配合開展污染減排工作,并對本部門年度污染減排工作情況進行總結,于次年1月底前報送區環保局,由區環保局匯總上報區政府。
第十七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